2007年2月1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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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叫板水利局
卢金增 郑春笋 高红梅

  孙念起与乡政府签订水库养殖银鱼协议,后水库权属划归水利局,协议终止。老孙说他往水库里投放了银鱼卵,要求水利局补偿损失,水利局却说他根本就没投放。
  日前,在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德州市水利局一次性向个体户孙念起支付投资损失补偿20万元。
  打了几年官司,孙念起感慨:“跟行政部门较真,太难了!”

  合同遭遇“拦路虎”
  1997年10月,位于山东省陵县境内占地1.4万亩的丁东水库建成蓄水,当月27日,丁庄乡政府与孙念起签订《大银鱼养殖协议》,约定由孙念起在丁东水库放养大银鱼,分两次投入价值100万元的银鱼卵5000万粒,收益由乡政府、养殖人和项目引进人按比例提取,有效期限为8年。
  孙念起说,协议签订后,他发动27人筹集资金,先后到北京、天津、吉林等地采购,分别于1998年1月和1999年1月两次往水库投放银鱼卵,且每次投放时进行录像,由公证处现场公证。
  让孙念起没料到的是,2001年10月,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丁东水库管理的通告》,明确德州市水利局是丁东水库的行政主管机关,丁东水库管理处是水库的管理单位,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投放鱼卵、鱼苗和捕捞”。
  为减少损失,孙念起曾提出由德州市水利局和丁东水库管理处继续履行他与丁庄乡政府签订的养殖合同,继续承担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他的要求遭到了拒绝。

  一怒之下上法庭
  从此,孙念起为追索投放的鱼卵款和经济损失,与丁庄乡政府和德州市水利局纷争不休。为妥善解决纷争,德州市政府曾成立联合调查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订解决方案,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对孙念起购买银鱼的两张发票进行核实,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后由于德州市水利局对发票真伪存有异议,纷争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2005年10月,孙念起一纸诉状将丁庄乡政府、丁东水库管理处和德州市水利局推上被告席,要求认定银鱼养殖协议有效,三个被告单位退还投资款62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庭上,丁庄乡政府承认与孙念起签订的银鱼养殖协议有效,称德州市政府在2001年10月才以发公告的形式明确水库管理权属水利局,而在此之前,丁庄乡政府是遵照上级指示,在对水库行使管理权时签订协议。“孙念起依据协议第一次向库内投放鱼卵时,水利局、管理处并未阻拦,充分说明他们对该事实的认可。”丁庄乡政府称。
  “孙念起购买银鱼卵的两张发票及两次公证是虚假的,两份公证系后补,公证内容存在多处矛盾。”德州市水利局反驳,并称水库的管理者是市水利局,孙念起与丁庄乡政府签订的协议自然无效。至于水库中的银鱼,水利局称是该局与长江公司联营,由长江公司投放。
  水库管理处认为,孙念起并没有购买并往水库投放银鱼卵,因为从投放录像画面看,地点不是丁东水库,丁东水库没有滩地,三九天丁东水库也不会有青草。

  赔偿20万元损失
  为了使本案得到公正判决,德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将此案从陵县法院调卷审理,多次派法官到北京、天津、吉林等地调查取证。
  法院查明,孙念起向丁东水库第一次投放银鱼卵时,虽然有公证处的公证,但孙念起并没有在其所称的四海渔场购买过银鱼卵,补开的发票是作废票据,法院不予采信;孙念起第二次投放42万元银鱼卵的事实,有陵县公证处的公证录像及法院调查材料为证,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投放银鱼卵的数量及金额。丁东水库管理处和德州市水利局认为公证录像虚假,录像中的画面不是丁东水库的说法没有证据不能认定,称水库中的银鱼是其与长江公司联营并投放也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
  虽然孙念起与管理处和水利局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但孙念起在水库中投放了银鱼卵,水利局和水库管理处捕捞过银鱼,有银鱼收益。根据民法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德州市水利局、水库管理处应对孙念起进行适当经济补偿,鉴于水库管理处是水利局的下属职能管理部门,故该补偿款项应由水利局支付。
  法院还认为,丁庄乡政府对丁东水库水面没有管理权,却与孙念起签订养殖协议,属无效行为。在认定协议为无效合同的前提下,法院促使孙念起与3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德州市水利局一次性向孙念起支付投资损失补偿20万元,自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支付。